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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近期,某家在境外场外商场挂牌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了转至境外证券来往所上市(下称“境外转板上市”)的苦求,在未履行境外初次公建筑行上市备案步伐的情况下,完成境外上市。证监会示意,该步履违犯了《境内企业境外刊行证券和上市处置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关联规定。
字据《试行办法》规定,境外刊行上市指在境外证券来往所刊行上市关联行径,境内企业在境外场外商场挂牌不属于备案处置范围;字据“刊行东谈主境外初次公建筑行玩忽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刊行上市苦求文献后3个职责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条款,证监会示意,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的,应当按照境外初次公建筑行上市关联条款,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苦求文献后3个职责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强调,字据《对于境内企业境外刊行上市备案处置安排的示知》,《试行办法》本质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苦求文献、未获境外监管机构玩忽境外证券来往所喜悦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境外转板上市完成前履行备案步伐。